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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款利息征税对我们有多大影响

1999-09-29 来源:光明日报 邵兵 我有话说

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修改〈个人所得税法〉的决定》,决定删去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四条第二项中的“储蓄存款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”的规定。从而恢复了自1959年起停征的存款利息所得税。

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,一边在抑制存款数额增长的同时,又在积极地引导、鼓励居民向其他领域投资,如:证券(包括居民认为最保险的国债)、期货、房地产等。此次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的征收办法是,采用比例税率20%,不设起征点,计算公式为:应纳税额=储蓄存款利息所得×20%。虽然倍受关注的“储蓄存款实名制”尚未出台,但这并不影响应纳税的总额。因为无起征点,可有效避免“化整为零”的逃避税现象。

具体到征税后对我们平常百姓的收入有多大影响,可以看这样一个例子:某人在银行存入一年定期存款10000元,按现行利率2.25%计算,恢复征税前的一年利息收入,也就是他的实得收入为225元(10000×2.25%);恢复征税后,一年利息收入也为225元,但须缴纳20%的个人所得税,实得收入即税后净收入为180元(225-225×20%)。按此收入换算成税后利率为1.8%(180/10000×100%)。较征税前,利率实际下调0.45%。可以看出,比之前几次利率平均降低0.7%还要小。因此,此次对存款利息的征税比之纯粹降息对居民利息收入的影响要小,但它却起到了纯粹降息所起不到的作用。一方面,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;另一方面,调节了居民的收入差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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